本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为MED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本网站上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条件。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必须遵守本条款并使用本服务。
本条款适用于用户与本公司之间所有与使用本服务有关的关系。
本公司可能会制定本服务的规则和其他规定(以下简称“个别规定”),
这些个别规定无论名称如何,都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如果本条款的规定与个别规定的规定相冲突,除非个别规定特别规定,否则个别规定的规定优先适用。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必须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同意本条款并申请使用注册,经本公司批准后注册成功。
如果本公司认为注册申请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可以不批准注册申请,并对该决定不承担任何公开义务。
申请注册时提供虚假信息。 注册过程中违反本条款的人申请注册。 其他情况下,本公司认为注册申请不合适的情况。
用户必须自行负责妥善管理本服务的用户ID和密码。
用户不得将用户ID和密码转让或借用给第三方,也不得与第三方共享。如果用户ID和密码与注册信息匹配并登录,将视为该用户本人的使用。
除非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对于用户ID和密码被第三方使用而导致的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必须根据本公司另行确定并在本网站上公示的使用费用,并使用本公司指定的方式进行支付作为本服务的有偿部分的对价。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的行为。
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
侵犯本服务内容等,包括本服务中的版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
破坏、干扰本公司、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方的服务器或网络功能的行为。
商业目的使用通过本服务获得的信息的行为。
可能干扰本服务运营的行为。
未经授权访问或尝试访问的行为。
收集或存储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等的行为。
以不正当目的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对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方造成不利、损害或不快的行为。
冒充其他用户的行为。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本服务上进行宣传、广告、招揽或商业活动。 意图与陌生异性会面的行为。
与本服务相关的直接或间接提供利益给反社会势力的行为。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行为。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决定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暂停或中断全部或部分地提供本服务:
进行与本服务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的维护检修或更新的情况
由于地震、雷击、火灾、停电或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服务的提供变得困难的情况
计算机或通信线路等发生事故导致停止的情况
其他情况下,本公司判断本服务的提供变得困难的情况
本公司对于由于本服务的停止或中断导致用户或第三方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限制用户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本服务,或注销用户的注册:
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情况 发现注册信息中有虚假事实的情况 未履行支付费用等债务的情况
在本公司发送的通知中,一定期限内未收到回复的情况 本服务的最后一次使用时间起一段时间内未使用本服务的情况
其他本公司认为用户不适合使用本服务的情况 对于本公司根据本条所采取的行为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
公司明示或默示地不保证本服务不存在实际或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性、可信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适用于特定目的、安全性等方面的缺陷、错误或漏洞、侵权行为等)。
除非由于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公司不对因使用本服务而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包括本条款)符合消费者合同法的消费者合同规定,则此免责条款不适用。
即使符合前款但书所述的情况,公司对于因其过失(不包括重大过失在内)而给用户造成的因特殊情况而产生的损害(包括公司或用户可以预见或有预见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因公司的过失(不包括重大过失在内)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害赔偿金额应以用户在发生该损害的月份收到的使用费为上限。
公司对于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用户与其他用户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联络或纠纷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们有权在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对本服务的内容进行变更、追加或者废止,用户需同意此项变更。
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可以更改本协议而无需获得用户的个别同意:
变更符合用户的一般利益;
变更不违反本服务利用契约的目的,并且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相当性及其他变更相关事情合理;
在本协议变更前,我们将事先通知用户本协议的变更内容、生效时间及变更的通知方式。
我们将根据我们的《隐私政策》妥善处理通过使用本服务收集到的个人信息。
用户和我们之间的通知或联系将采用我们规定的方式进行。除非用户按照我们另行规定的方式提出变更申请,否则我们将视当前注册的联系方式为有效,并通过该联系方式向用户发送通知或联系,这些通知或联系将在发送时被视为已经送达用户。
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使用契约上的地位或基于本协议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作为担保。
关于与本服务相关的争议,我们的总部所在地的法院将作为专属合意管辖法院。